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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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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等案件,均須詳慎審,確認在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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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進行分配預算的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等案件時,必須詳細地審核,確認在原預算內無法容納費用並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1條:https://loi.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2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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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等案件,均須詳慎審核,確認在原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