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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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等案件,均須詳慎審核,確認在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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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進行分配預算的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等案件時,必須詳細地審核,確認在原預算內無法容納費用並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1條:https://loi.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2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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