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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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於年度終了,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必需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規定報請核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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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如果本院及所屬機關在年度結束時已經產生了債務或契約責任,且需要將該債務或契約責任保留至下一年度繼續支用,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按照相關規定將該保留事項報請核定。這表示該條規定了保留債務或契約責任的程序,並要求提供相應的契約或證件作為依據。如果機構需要在下一年度繼續支出相關資金,必須通過核定程序來確定保留該責任的合法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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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