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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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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於年度終了,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必需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規定報請核定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如果本院及所屬機關在年度結束時已經產生了債務或契約責任,且需要將該債務或契約責任保留至下一年度繼續支用,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按照相關規定將該保留事項報請核定。這表示該條規定了保留債務或契約責任的程序,並要求提供相應的契約或證件作為依據。如果機構需要在下一年度繼續支出相關資金,必須通過核定程序來確定保留該責任的合法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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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於年度終了,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必需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