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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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應根據法定預算,依照業務或工作計畫之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或為超出法定預算之債務及契約責任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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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9條,司法院會計處在編擬分配預算時,應依照業務或工作計畫的實施進度進行,並且在核定後要嚴格執行。該條還規定各項經費不得提前使用或超出法定預算的債務和契約責任承諾。 參考資料: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9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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