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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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應根據核定之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內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所提供之資料,擬編年度概算,除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簽請組設「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議定下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及概算數項,奉核定後,送行政院彙辦,並根據核定歲出預算額度及計畫優先順序編製年度預算,同時行知所屬機關依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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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8條規定,該處應根據核定的司法院和所屬機關的年度施政計畫,以及內部各單位和所屬機關提供的資料,擬編年度概算。除了按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外,還應簽請組設「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討論並議定下年度的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和概算數項。經核定後,送行政院彙辦,並根據核定的歲出預算額度和計畫優先順序編制年度預算,同時通知所屬機關按照預算執行。該條規定提到的 "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 是用來討論和議定下一年度的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和概算數項的會議。此外,本條還提到根據核定的歲出預算額度和計畫優先順序編制年度預算,將其送交行政院彙辦。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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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