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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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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對各項公款之支付,應照規定時限辦理。對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及時清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5條的規定,司法院會計處應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各項公款的支付。除此之外,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也應及時進行清理。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會計處能夠按時處理帳款事務並保持資金的正確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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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處對各項公款之支付,應照規定時限辦理。對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及時清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