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本處對各項公款之支付,應照規定時限辦理。對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及時清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5條的規定,司法院會計處應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各項公款的支付。除此之外,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也應及時進行清理。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會計處能夠按時處理帳款事務並保持資金的正確流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