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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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及所屬會計人員之任免、調遷、訓練、考績、獎懲及其他會計人事等事項,依主計法令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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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8條的規定,本處及其所屬的會計人員的任免、調遷、訓練、考核、獎懲以及其他會計人事等事項,都必須遵循主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這意味著在處理會計人員的相關事務時,必須依法執行,並參照主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例如,任免會計人員的程序必須符合主計法的規定,訓練和考核會計人員的要求也必須遵循相關法規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要進行會計人員的調遷,必須按照主計法令中有關會計人員調遷的規定進行,包括手續、流程和相關要求。違反主計法令有關會計人員任免、調遷、訓練、考績、獎懲等規定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需要依法紀律處理。
- 任免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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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