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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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經辦之帳務,應根據會計制度,定期清結,編造會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並向本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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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7條,司法院會計處應根據會計制度,定期清結帳務並編造會計報告。這些報告將會分送給相關的機關,同時也會公告在司法院的網站上。 參考資料: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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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