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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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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經辦之帳務,應根據會計制度,定期清結,編造會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並向本院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7條,司法院會計處應根據會計制度,定期清結帳務並編造會計報告。這些報告將會分送給相關的機關,同時也會公告在司法院的網站上。 參考資料: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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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處經辦之帳務,應根據會計制度,定期清結,編造會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並向本院公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