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處擬訂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等,應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本處擬訂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等時,應先經所在機關長官的簽報,然後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根據此條規定,司法院會計處在制定相關會計制度方案時,需要經過所在機關長官的批准,並且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方可實施。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