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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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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擬訂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等,應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本處擬訂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等時,應先經所在機關長官的簽報,然後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根據此條規定,司法院會計處在制定相關會計制度方案時,需要經過所在機關長官的批准,並且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方可實施。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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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處擬訂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等,應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