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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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對所屬會計機構辦理歲計、會計業務情形,應經常派員視察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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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的規定是,該處對所屬會計機構的歲計、會計業務情形,應定期派員進行視察督導。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司法院會計處有義務確保所屬會計機構的歲計和會計業務在正確運作和合規的情況下進行。這意味著司法院會計處需要持續監督和檢查會計機構的業務運作,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aspx?LAWGUID=00c898661507eccd). - 審計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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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