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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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應定期召集所屬會計人員舉行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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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6條規定,該處應定期召集所屬會計人員舉行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根據此法條,司法院會計處需要定期召集所屬會計人員舉行業務檢討會報,該會報的內容及討論結果應詳細記錄。並且,該報告需要提交給所在機關的長官以及上級主計機關進行核備。 依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6條,司法院會計處應定期召集所屬會計人員進行業務檢討會報,其目的在於促進會計業務的規範性及效率。該處應該將會報紀錄編制並提報所在機關的長官以及上級主計機關進行核備。這樣可以確保該處的會計業務符合相關規定並得到必要的監督和批准。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如果司法院會計處未按照第6條的規定定期召集會計人員舉行業務檢討會報,或未將會報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那麼該處就可能遭到相應的監督和處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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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