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院除有前條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格式如附件六)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根據上述參考內容,解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法院在除了拒絕賠償的情況下,應該要儘快指定協議期日,並通知請求權人以及相關的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的人(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和第16條的規定)。具體而言,法院應該向請求權人和相關當事人發出通知,以確定協議的日期和時間。該通知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六。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釋是根據上述參考內容進行的,具有參考價值,但是並非100%關聯度,欠缺具體的案例或者更詳細的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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