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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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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法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格式如附件七),或另定協議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當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有兩個選擇。一是視為協議不成立,並按照特定格式(附件七)處理。二是可以另行指定新的協議期日。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

  • 請求權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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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法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格式如附件七),或另定協議期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