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法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格式如附件七),或另定協議期日。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當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有兩個選擇。一是視為協議不成立,並按照特定格式(附件七)處理。二是可以另行指定新的協議期日。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