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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04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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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本院及所屬法院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本院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國賠處委會),本院所屬各法院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為國賠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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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賠處委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院院長就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各一人以上)、書記官長或所屬其他適當人員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及有關事宜。其他事務由院長指定書記官一人,在文書科,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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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 (二)關於核定本院所屬法院超過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事。 (三)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 (四)關於求償事件之議。 (五)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 (六)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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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賠處理小組置組員三至五人,由該法院院長就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所屬其他適當人員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及有關事宜。其他事務由院長指定書記官一人,在文書科,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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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賠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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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一、第二點國賠處委會委員及第四點國賠處理小組組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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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求權人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填具請求書(格式如附件一),其有代理人者,並應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或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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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掣給收據,並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送交文書科設簿編號登記;且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格式如附件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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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由委員、組員一人,先行審查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有所不合,應依同條第二項辦理之。繼應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作成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初稿,提交召集人,由其定期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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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如認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格式如附件五),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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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除有前條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格式如附件六)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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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法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格式如附件七),或另定協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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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於協議前,應就與賠償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認定事實,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析、研究。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或就有關事項具特別知識、經驗者,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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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協議進行時,法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八),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前,應報經院長核定,再行製作協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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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九)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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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限度內、本院所屬法院在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限度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時,應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定之。但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載明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始行生效。生效後始得依第十七要點製作協議書,並送達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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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法院應其請求(格式如附件十),得繼續協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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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一),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蓋妥法院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二)。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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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賠償事件之發生,認所屬人員有故意重大過失,而行使求償權時,應經國賠處委會審議,並轉報司法院核定之。其應受行政上之處分者,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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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前項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酌情許其分期給付,並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本院所屬法院應函本院轉報司法院備查,本院部分亦應函司法院備查。協商不成立者,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簽報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於裁判確定後,檢同裁判正本,函本院轉報司法院備查。本院部分亦應函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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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法院以指派各該院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其情節繁雜者,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7.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