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因賠償事件之發生,認所屬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行使求償權時,應經國賠處委會審議,並轉報司法院核定之。其應受行政上之處分者,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8條的內容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