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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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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賠償事件之發生,認所屬人員有故意重大過失,而行使求償權時,應經國賠處委會審議,並轉報司法院核定之。其應受行政上之處分者,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8條的內容或舉例。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求償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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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因賠償事件之發生,認所屬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行使求償權時,應經國賠處委會審議,並轉報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