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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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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前項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酌情許其分期給付,並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本院所屬法院應函本院轉報司法院備查,本院部分亦應函司法院備查。協商不成立者,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簽報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於裁判確定後,檢同裁判正本,函本院轉報司法院備查。本院部分亦應函司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9條,當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後,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考慮是否允許分期給付,並將協商的結果進行紀錄。如果協商達成,相關法院應以函件形式報告給司法院,將協議內容備案。如果協商不成功,法院應特別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時效,報請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執行求償權。當判決確定後,該法院應將判決的正本備案,然後以函件形式報告司法院。相關法院亦應以函件形式報告司法院備案。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9條

  • 求償名詞
  • 核定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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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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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前項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酌情許其分期給付,並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