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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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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法院以指派各該院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其情節繁雜者,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0 條,針對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法院原則上會指派各該院適當人員充當訴訟代理人;然而,若情節繁雜,則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這表示在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中,法院傾向於指派法院內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儘管如此,當案情非常複雜時,法院仍有權力選擇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相關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但根據所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相關的具體法條及款項。

  • 國家賠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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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法院以指派各該院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其情節繁雜者,得委任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