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法院以指派各該院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其情節繁雜者,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0 條,針對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法院原則上會指派各該院適當人員充當訴訟代理人;然而,若情節繁雜,則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這表示在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中,法院傾向於指派法院內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儘管如此,當案情非常複雜時,法院仍有權力選擇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相關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但根據所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相關的具體法條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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