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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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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一),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蓋妥法院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二)。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之規定,當協議達成時,應按照規定製作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一),並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並加蓋法院印章。該協議書應在十日內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作成相應的送達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十二)。 根據前條所述,協議書及相關國家賠償事件的文件送達,將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加在案卷中。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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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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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一),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蓋妥法院印信,於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