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之一、第二點國賠處委會委員及第四點國賠處理小組組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5-1 條」規定,關於國賠處委會委員及國賠處理小組組員的迴避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機關成員的迴避規定可以在第一章第四節的相關條文找到。具體需要參考的法條為何,並無法在上述內容中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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