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掣給收據,並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送交文書科設簿編號登記;且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格式如附件三、四)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當法院收到賠償請求書時,應提供收據給請求人,並在該請求書上加蓋收件章戳,並記明收件日期。之後,該請求書會送交給文書科進行簿編號登記。此外,法院也應將每個案件編訂卷宗並加以保存。關於收據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三和四。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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