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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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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由委員、組員一人,先行審查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有所不合,應依同條第二項辦理之。繼應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作成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初稿,提交召集人,由其定期審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院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8條的內容,該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法院指定協議期日前的審查:在指定協議期日之前,法院應由委員或組員進行審查,檢查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所規定的程式要求。如果發現有不符合的情況,則應按照該細則第2項的規定辦理。 2. 檢查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在審查的過程中,法院還需調查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在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請求期限、協議先行程序等。根據調查的結果,法院可以製作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初稿。 3. 提交召集人審議: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初稿需提交給召集人,召集人則負責定期審議這些文件。 例子參考: 依據敘述,原告曾以書面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且經過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前,應先遵循協議先行程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在此案例中,被告在原告提出請求後拒絕賠償,並未開始協商,且協商期限已超過規定的30天,其後也沒有達成協議。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原告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且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可以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國家賠償法》 (最新一版)

  • 期日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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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法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由委員、組員一人,先行審查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