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院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限度內、本院所屬法院在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限度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時,應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定之。但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載明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始行生效。俟生效後始得依第十七要點製作協議書,並送達其正本。
根據以上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規定,當賠償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範圍內,該院可以直接決定賠償金額;但如果超過該範圍,則必須報經該院的上級機關核定。然而,在超過範圍的情況下,該院可以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協議應載明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生效。一旦協議生效,方可依照第十七要點製作協議書並送達正本。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08年) 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行政院108年5月31日臺府內函再292號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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