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九)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協議紀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詳細記載,并且由相關人員簽署并加蓋機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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