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協議進行時,法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八),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前,應報經院長核定,再行製作協議紀錄。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當協議進行時,法院有權洽請鑑定人或具有知識和經驗的人到場陳述其意見。法院應根據調查的證據來確定責任的範圍。然而,在決定賠償金額之前,法院應報經院長核定,然後再製作協議紀錄。 這表示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當進行協議時,法院可以要求鑑定人或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來陳述他們的意見。這有助於法院確定責任的範圍。然而,在確定賠償金額之前,法院必須經由院長的核定,然後才能製作協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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