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 (二)關於核定本院所屬法院超過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事。 (三)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 (四)關於求償事件之核議。 (五)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 (六)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3 條的規定,該法院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具有以下職掌: 一、對於請求賠償事件進行調查和協商。 例如,當人民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該委員會負責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了解事件的真實情況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在國家和請求權人之間進行協商,協商兩者之間的賠償事宜。 二、核定本院所屬法院超過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的事項。 例如,當相關法院作出的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的情況下,該委員會負責核定該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及相關的賠償標準是否適用。 三、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事項。 例如,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時,該委員會負責判斷並確定該機關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確定該責任的範圍和程度。 四、核議求償事件的事項。 例如,在求償事件上,該委員會負責進行核議,審查和評估有關方面的請求,並決定是否予以賠償。 五、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事項。 例如,在涉及國家賠償的訴訟上,該委員會負責處理相關的訴訟程序,包括審理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 六、其他相關的國家賠償事項。 例如,對於與國家賠償有關的其他事項,該委員會負責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評估賠償標準和協助解決賠償爭議等。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3 條及相關法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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