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四、國賠處理小組置組員三至五人,由該法院院長就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所屬其他適當人員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及有關事宜。其他事務由院長指定書記官一人,在文書科,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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