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是指關於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的指派原則。根據此條款,本院會選派合適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如果事件情節非常複雜,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家賠償事件需要處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會依照第 17 條的要求,選派合適的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假設這個事件的情節非常複雜,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委任一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樣可以確保該事件能夠得到適切的處理和代表,並提供公平的法律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