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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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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是指關於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的指派原則。根據此條款,本院會選派合適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如果事件情節非常複雜,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家賠償事件需要處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會依照第 17 條的要求,選派合適的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假設這個事件的情節非常複雜,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委任一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樣可以確保該事件能夠得到適切的處理和代表,並提供公平的法律程序。

  • 國家賠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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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 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