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本院因賠償事件所生之求償權,經 司法院核定後,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應函報 司法院備查;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於裁判確定後,檢同裁判正本,函報 司法院備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在賠償事件中,若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後,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可以考慮分期給付,並且將協商結果作成紀錄。如果協商成立,需要函報司法院備查;如果協商不成立,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時效期間,在經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并且在裁判確定后,需將裁判的正本一同函報司法院備查。 相關參考資料: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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