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本院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經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審議,並轉報 司法院核定之。其應受行政上之處分,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我無法提供對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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