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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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學業成績考查事項、學習實施事項、品德學識成績考查事項、獎懲事項及其他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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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10 條規定了受訓人員的學業成績考查事項、學習實施事項、品德學識成績考查事項、獎懲事項和其他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行制定。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相關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的第 10 條規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10 條規定了受訓人員的學業成績考查事項、學習實施事項、品德學識成績考查事項、獎懲事項和其他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定。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相關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10 條规定了受训人员的学业成绩考查事项、学习实施事项、品德学识成绩考查事项、奖惩事项和其他本要点未规定事项由司研所另定。根据法源资讯整理的相关资料,司法院遴选律师转任法院法官职前训练要点的第 10 条规定了受训人员的学业成绩考查事项、学习实施事项、品德学识成绩考查事项、奖惩事项和其他本要点未规定事项由司研所另定。而根据司法院遴选律师转任法院法官职前训练要点的第 10 条规定,可以由司法研究所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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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