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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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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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第十一項規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的訓練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其他相關的訓練法令之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本要點未具體規定某項事項,則應參照其他相關的訓練法令來處理。 對於這個問題,我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來提供範例,因為該條只是在說明如果本要點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其他相關的訓練法令,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法規名稱或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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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