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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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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此問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無法確切知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13條的內容。從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該條款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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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