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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2.16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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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日由法官及書記官各一人輪流值日,輪值表依照附件所列刑事強制處分專庭配置順序編排。輪值股有應迴避之事由時,則與下一無迴避事由之輪值股互換輪值日。但下一無迴避事由之輪值股因故無法與之互換時,則與再下一無迴避事由之輪值股互換輪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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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日人員負責處理相關機關移送之通緝歸案被告借提接押人犯、拘提到案之被告、證人等案件、緊急重要公文或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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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日人員以到院值勤為原則,亦得於輪值日在家待命,但接到值日法警通知有上列之事項,應即來院處理。如在家待命而需外出時,應留存其外出地點或電話,以利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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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法官應將其住宅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告知值日書記官,值日書記官值日所用之行動電話及住宅之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編製交法警室保管。遇有解到人犯等值日事宜法警室應通知值日書記官,再由值日書記官轉報值日法官來院處理。 法警室對前項電話號碼應妥慎保管,業務必要,不得交付或使第三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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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緝歸案或拘提到案之被告,經值日法官訊問後,認有由原承辦法官處理之必要時,得通知其來院處理。通緝歸案之被告無論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或收押,應併批示「即發歸案證明書」,值日書記官應即向法警室領取歸案證明書,當場填製,呈由值日法官章發給被告收領,並於翌日分將歸案證明書稿交由前案暨通撤緝系統人員登載歸案資料,另將案件送收發室掛號後,移交承辦股辦理並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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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警室應將本院通緝書撤銷通緝書副本裝訂成冊供值日法官查考。法警室於必要時,並得向書記官索取該通緝案件起訴書、判決書附於通緝書內以供值日法官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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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本院轄區內囑託拘提被告證人等之案件,承辦法官於發函時,應併擬具訊問事項彌封後,註明拘提期限,交予書記官轉交法警室保管,以供例假日拘提被告、證人等到案時值日法官訊問之需。 拘提到案之被告、證人等,值日法官訊問後應即妥適處理,必要時得通知原簽發拘票之法官來院處理。有關文件值日書記官應於翌日送收發室掛號後,移交承辦股辦理。 第一項之訊問事項,於使用後或拘提期滿後,法警室應即交還承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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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偵、審押票少年收容書、搜索票、提還押票、歸案證明書、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指揮書等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先行用印,統一編列序號交本院法警室保管,由值日書記官依序領取使用。值日人員簽發時,應於各專用登記簿登記,以供查考。法警室如認不足使用時,應向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報告以便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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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來院處理案件或自行到院之值日人員,應在本院值日簿簽到,由院發給加班費及來回計程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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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行政人員值日辦法另訂之,值日法官與書記官可隨時相互聯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2.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