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法警室應將本院通緝書及撤銷通緝書副本裝訂成冊供值日法官查考。法警室於必要時,並得向書記官索取該通緝案件起訴書、判決書附於通緝書內以供值日法官參考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了法警室的職責和職掌。根據這條規定,法警室應該將本院通緝書和撤銷通緝書的副本裝訂成冊,供值日法官查考。在必要的情況下,法警室可以向書記官索取通緝案件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並將其附於通緝書內,供值日法官參考使用。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7條
- 通緝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緝名詞
- 起訴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