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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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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警室應將本院通緝書撤銷通緝書副本裝訂成冊供值日法官查考。法警室於必要時,並得向書記官索取該通緝案件起訴書、判決書附於通緝書內以供值日法官參考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了法警室的職責和職掌。根據這條規定,法警室應該將本院通緝書和撤銷通緝書的副本裝訂成冊,供值日法官查考。在必要的情況下,法警室可以向書記官索取通緝案件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並將其附於通緝書內,供值日法官參考使用。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7條

  • 通緝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緝名詞
  • 起訴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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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法警室應將本院通緝書及撤銷通緝書副本裝訂成冊供值日法官查考。法警室於必要時,並得向書記官索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