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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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緝歸案或拘提到案之被告,經值日法官訊問後,認有由原承辦法官處理之必要時,得通知其來院處理。通緝歸案之被告無論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或收押,應併批示「即發歸案證明書」,值日書記官應即向法警室領取歸案證明書,當場填製,呈由值日法官核章發給被告收領,並於翌日分將歸案證明書稿交由前案暨通撤緝系統人員登載歸案資料,另將案件送收發室掛號後,移交承辦股辦理並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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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當通緝歸案或拘提到案的被告經值日法官訊問後,認為有由原承辦法官處理的必要時,可以通知被告前來法院處理。被通緝歸案的被告無論是被告曾經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或收押,都應一併批示發歸案證明書,值日書記官應立即向法警室領取歸案證明書,當場填寫,由值日法官核章後發給被告,並於翌日將歸案證明書稿交由前案暨通撤緝系統人員登載歸案資料,另外將案件送至收發室掛號後,移交承辦股辦理並撤銷通緝。 資料來源: 司法改革實施小組https://truth.judicial.gov.tw/ch/index.php?page=jia_ren&menu=3
- 通緝名詞
- 拘提名詞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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