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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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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法官應將其住宅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告知值日書記官,值日書記官值日所用之行動電話及住宅之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編製交法警室保管。遇有解到人犯等值日事宜法警室應通知值日書記官,再由值日書記官轉報值日法官來院處理。 法警室對前項電話號碼應妥慎保管,業務必要,不得交付或使第三者知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值日法官應將其住宅電話號碼或住址告知值日書記官。值日書記官則需要提供值日所使用的行動電話和住宅電話號碼,如果沒有電話則需要提供住址。這些資料將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編製並交給法警室保管。如果有人犯需要解到或其他值日相關的事宜,法警室應通知值日書記官,然後值日書記官再轉報值日法官前來處理。根據法警室的規定,前項提供的電話號碼應該被妥善保管,除非有業務需要,不得將其交付或使第三方知悉。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高檢法字第 0860177750 號函) 2. 法警室電話管理辦法 (法警室政辦字第 0990037236 號函)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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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值日法官應將其住宅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告知值日書記官,值日書記官值日所用之行動電話及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