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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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法官應將其住宅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告知值日書記官,值日書記官值日所用之行動電話及住宅之電話號碼(如無電話其住址)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編製交法警室保管。遇有解到人犯等值日事宜法警室應通知值日書記官,再由值日書記官轉報值日法官來院處理。 法警室對前項電話號碼應妥慎保管,非業務必要,不得交付或使第三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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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值日法官應將其住宅電話號碼或住址告知值日書記官。值日書記官則需要提供值日所使用的行動電話和住宅電話號碼,如果沒有電話則需要提供住址。這些資料將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編製並交給法警室保管。如果有人犯需要解到或其他值日相關的事宜,法警室應通知值日書記官,然後值日書記官再轉報值日法官前來處理。根據法警室的規定,前項提供的電話號碼應該被妥善保管,除非有業務需要,不得將其交付或使第三方知悉。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高檢法字第 0860177750 號函) 2. 法警室電話管理辦法 (法警室政辦字第 0990037236 號函)
- 書記官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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