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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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日人員以到院值勤為原則,亦得於輪值日在家待命,但接到值日法警通知有上列之事項,應即來院處理。如在家待命而需外出時,應留存其外出地點或電話,以利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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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 4 條,值日人員有以下應遵守的原則: 1. 值日人員以到院值勤為原則,也可以在輪值日在家待命。 2. 如果接到值日法警通知有上列之事項,值日人員應立即前往法院處理。 3. 如果在家待命的值日人員需要外出,應留下外出地點或電話,以便聯繫。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因此無法提供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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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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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