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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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本院轄區內囑託拘提被告、證人等之案件,承辦法官於發函時,應併擬具訊問事項彌封後,註明拘提期限,交予書記官轉交法警室保管,以供例假日拘提被告、證人等到案時值日法官訊問之需。 拘提到案之被告、證人等,值日法官訊問後應即妥適處理,必要時得通知原簽發拘票之法官來院處理。有關文件值日書記官應於翌日送收發室掛號後,移交承辦股辦理。 第一項之訊問事項,於使用後或拘提期滿後,法警室應即交還承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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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8條,當承辦法官在發函時擔任拘提被告、證人等案件時,應一併附上彌封的訊問事項,並在函件上註明拘提期限,交給書記官轉交法警室保管。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例假日值日法官在被告或證人拘提到案時,能夠及時進行訊問。 此外,被拘提到案的被告、證人等在值日法官訊問後,值日法官應立即做出適當處置,必要時可通知原簽發拘票的法官來法院處理。而相關文件值日書記官則應在隔日送至收發室掛號後,交給承辦股辦理。 第一項中提及的訊問事項,應在使用後或拘提期滿後立即由法警室交還給承辦法官處理。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相關的訊問事項能夠妥善處理,並避免遺漏或混亂。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程序,以確保在拘提被告或證人等到案時,能夠及時進行訊問和處理相關文件,進一步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 囑託拘提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拘提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拘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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