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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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偵、審押票、少年收容書、搜索票、提還押票、歸案證明書、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指揮書等由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先行用印,統一編列序號交本院法警室保管,由值日書記官依序領取使用。值日人員簽發時,應於各專用登記簿登記,以供查考。法警室如認不足使用時,應向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報告以便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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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對於偵、審押票、少年收容書、搜索票、提還押票、歸案證明書、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指揮書等文件,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先行用印,並統一編列序號交由本院法警室保管。值日書記官按照順序領取使用這些文件。值日人員在簽發文件時,應在各專用登記簿上登記,以供查考。如果法警室認為使用數量不足,應向刑事紀錄第一科科長報告,以便補充所需數量。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9條
- 押票名詞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還押名詞
- 觀察勒戒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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