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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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日由法官及書記官各一人輪流值日,輪值表依照附件所列刑事強制處分專庭配置順序編排。輪值股有應迴避之事由時,則與下一無迴避事由之輪值股互換輪值日。但下一無迴避事由之輪值股因故無法與之互換時,則與再下一無迴避事由之輪值股互換輪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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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了輪值股的配置順序和交換方式。根據附件所列的刑事強制處分專庭配置順序,每日由法官和書記官各輪流值日。當輪值股有應迴避的事由時,他們會跟下一個沒有迴避事由的輪值股互換輪值日。如果下一個沒有迴避事由的輪值股因為某些原因無法互換,則會與再下一個沒有迴避事由的輪值股互換輪值日。
相關函釋 1 則
- 書記官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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