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 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 11 條規定,調閱的電子筆錄與附卷的筆錄內容不一致時,以附卷的筆錄為準。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閱的筆錄內容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如果電子筆錄和附卷的筆錄內容有不一致之處,法院應以附卷的筆錄為準。 例如,如果在一個案件中,法院使用了電子筆錄並附卷筆錄作為證據,而在調閱時發現電子筆錄與附卷筆錄的內容不完全一致,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以附卷的筆錄為準,以確保調閱的筆錄內容的正確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