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 異動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試辦以網際網路提供一、二審民刑事訴訟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試辦階段提供調閱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宜蘭、基隆地方法院。
三 一、二審民刑事訴訟電子筆錄除承審法官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上傳網路供調閱,逾十日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四 試辦階段之調閱人,以依法得聲請閱卷且具律師身份者為限。
五 律師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受委任開庭之案件為限。案件經送卷後,原審之電子筆錄即依規定銷毀不再提供調閱。
六 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分證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俟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憑證密碼後,親至各法院閱卷室經查驗身份無誤後領取調閱憑證。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 聲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聲請類別 │□聲請憑證 □廢止憑證,原憑證序號:______│├────────┼─────────────────────┤│聲請人姓名 │ │├────────┼─────────────────────┤│聲請人性別 │ │├────────┼─────────────────────┤│聲請人身份證字號│ │├────────┼─────────────────────┤│聲請人出生年月日│ │├────────┼─────────────────────┤│聲請人通訊地址 │ │├────────┼─────────────────────┤│聲請人聯絡電話 │ │├────────┼─────────────────────┤│聲請人傳真機號碼│ │├────────┼─────────────────────┤│聲請人事務所地址│ │├────────┼─────────────────────┤│領取憑證之法院 │ ││ (例:台北地院) │ │├────────┼─────────────────────┤│聲請人電子信箱 │ │├────────┼─────────────────────┤│若無電子信箱時郵│ ││寄憑證密碼地址 │ │├────────┴──────┬──────────────┤│ 聲 請 人 簽 名 │ 聲 請 人 蓋 章 │├───────────────┼──────────────┤│ │ ││ │ │├─────┬─────┬───┴─┬────┬───────┤│* 資料審核│* 製作磁片│* 聲請審驗│* 配發序│* 郵寄磁片 (I││ │ (IC片) │ │ 號 │C卡) 及手冊 │├─────┼─────┼─────┼────┼───────┤│ │ │ │ │ │├──┬──┴─────┴─────┴────┴───────┤│填表│1 聲請憑證時有 * 欄位者免填資料。 ││ │2 廢止憑證時,請務必填寫原憑證序號。 ││說明│3 聲請憑證時,請每一人員填寫一張聲請書。 │└──┴───────────────────────────┘
七 調閱憑證遺失或被竊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不堪用,調閱人須依附表格式填具聲請單,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廢止原調閱憑證,如需續用應依第六點程序重新聲請之。
八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須使用調閱憑證並輸入憑證密碼,經確認符合第四點身份後,始得調閱之。
九 試辦階段調閱電子筆錄,免徵費用。
十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須留存調閱紀錄,以備稽核。
十一 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十二 本試辦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為期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