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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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試辦階段提供調閱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宜蘭、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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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二條明確指出在試辦階段提供調閱的法院包括臺灣高等法院以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宜蘭、基隆地方法院。該條款的具體內容為提供法院電子筆錄調閱的範圍限制。 參考資料: - Taiwan Judicial Yuan. (2019).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108 年度補正第 1 號). [Online]. Available: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id=59c69f17b6928fb622996085. [Accessed: 28-May-2021] 範例: 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例,當有需要調閱法院電子筆錄的情況時,根據該法規,其他相關法院應該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協助。這可以確保法院之間的資料交流順暢,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調查程序的進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有一個案件涉及多個地方法院,該案件的電子筆錄可以通過調閱系統在相關法院之間進行共享,以便更好地進行調查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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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