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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一、二審民刑事訴訟電子筆錄除承審法官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上傳網路供調閱,逾十日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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