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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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二審民刑事訴訟電子筆錄除承審法官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上傳網路供調閱,逾十日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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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本,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3條規定如下:一、二審民刑事訴訟電子筆錄應在開庭後五日內由書記官上傳至網路供調閱。如果超過十日未上傳,系統會自動上傳。 範例:例如,在一個刑事審判中,開庭後的第三天書記官應該將電子筆錄上傳至網路供調閱。如果過了十天仍未上傳,系統會自動上傳這份電子筆錄。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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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