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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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試辦階段之調閱人,以依法得聲請閱卷且具律師身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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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4條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才能在試辦階段進行調閱:具有律師身份且根據相關法律有權聲請閱卷。這表示只有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才能申請調閱法院的電子筆錄。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當一個律師代表一位當事人參與試辦階段的審判時,該律師可以根據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4條的規定,申請閱卷並查看相關的電子筆錄。
- 聲請閱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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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