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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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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師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受委任開庭之案件為限。案件經送卷後,原審之電子筆錄即依規定銷毀不再提供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律師只能調閱其受委任開庭之案件的電子筆錄。一旦案件送卷後,原審的電子筆錄就會根據規定被銷毀,不再提供調閱。 參考資料: 最新的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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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律師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受委任開庭之案件為限。案件經送卷後,原審之電子筆錄即依規定銷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