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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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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分證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憑證密碼後,親至各法院閱卷室經查驗身份無誤後領取調閱憑證。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 聲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聲請類別 │□聲請憑證 □廢止憑證,原憑證序號:______│├────────┼─────────────────────┤│聲請人姓名 │ │├────────┼─────────────────────┤│聲請人性別 │ │├────────┼─────────────────────┤│聲請人身份證字號│ │├────────┼─────────────────────┤│聲請人出生年月日│ │├────────┼─────────────────────┤│聲請人通訊地址 │ │├────────┼─────────────────────┤│聲請人聯絡電話 │ │├────────┼─────────────────────┤│聲請人傳真機號碼│ │├────────┼─────────────────────┤│聲請人事務所地址│ │├────────┼─────────────────────┤│領取憑證之法院 │ ││ (例:台北地院) │ │├────────┼─────────────────────┤│聲請人電子信箱 │ │├────────┼─────────────────────┤│若無電子信箱時郵│ ││寄憑證密碼地址 │ │├────────┴──────┬──────────────┤│ 聲 請 人 簽 名 │ 聲 請 人 蓋 章 │├───────────────┼──────────────┤│ │ ││ │ │├─────┬─────┬───┴─┬────┬───────┤│* 資料審│* 製作磁片│* 聲請審驗│* 配發序│* 郵寄磁片 (I││ │ (IC片) │ │ 號 │C卡) 及手冊 │├─────┼─────┼─────┼────┼───────┤│ │ │ │ │ │├──┬──┴─────┴─────┴────┴───────┤│填表│1 聲請憑證時有 * 欄位者免填資料。 ││ │2 廢止憑證時,請務必填寫原憑證序號。 ││說明│3 聲請憑證時,請每一人員填寫一張聲請書。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6條,進行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時,調閱人需要填寫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分證影本。之後需要郵寄至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待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條碼後,調閱人需親自前往各法院閱卷室,經過身份查驗後方能領取調閱憑證。 根據憑證聲請單的範本,聲請人需要填寫聲請日期、聲請類別、聲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事務所地址、領取憑證之法院、聲請人電子信箱,並在最後簽名和蓋章。 參考資料: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6條

  • 名詞
  • 經查名詞
  • 廢止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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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分證影本,郵寄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