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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試辦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調閱憑證遺失或被竊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不堪用,調閱人須依附表格式填具聲請單,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廢止原調閱憑證,如需續用應依第六點程序重新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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