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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自九十年十月起,不符『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二點、 (一) 至 (四) 款,而尚未全面上線者,應調整其職務,或不得支領紀錄書記官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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