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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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九十年十月起,不符『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二點、 (一) 至 (四) 款,而尚未全面上線者,應調整其職務,或不得支領紀錄書記官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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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5條的規定,自1990年10月起,尚未全面上線的法庭筆錄電腦化系統應進行以下調整:1. 調整紀錄書記官的職務。2. 不得支領紀錄書記官的加班費。 以該法條為例,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我們無法直接找到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的具體法規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根據本題的最新參考資料要求,我們無法提供100%相關度的範例回答。
- 記錄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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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