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
第 1 條
一、為提昇各法院書記官之法庭筆錄電腦記錄速度,特訂定本事項。
第 2 條
二、各法院自九十二年二月起應每月就筆錄電腦打字速度、正確性以司法院中文聽打檢定舉辦測驗,以為職務異動、升遷之參考及敘獎之依據。
第 3 條
三、為加快書記官電腦記錄速度,鼓勵書記官勤於練習,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下列獎勵標準: (一)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壹拾字,嘉獎一次。 (二)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貳拾字,嘉獎二次。 曾以前項標準報請敘獎之書記官,其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字數進步每十字者,得再報請嘉獎一次,依此類推。 前二項之敘獎額度,每年不得逾二次嘉獎。 本條敘獎事宜於每年七月以最近三個月中文聽打檢定之成績最高者為準,統一按時申報,用資獎勵,逾期者遞延申報。無正當原因缺考者,不得列入該次敘獎名單。
第 4 條
四、(刪除)
第 5 條
五、自九十年十月起,不符『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二點、 (一) 至 (四) 款,而尚未全面上線者,應調整其職務,或不得支領紀錄書記官之加班費。
第 6 條
六、各法院中文聽打成績排名、缺考名單等資訊,應於司法院內網站公告,供同仁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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