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為加快書記官電腦記錄速度,鼓勵書記官勤於練習,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下列獎勵標準: (一)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壹拾字,嘉獎一次。 (二)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貳拾字,嘉獎二次。 曾以前項標準報請敘獎之書記官,其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字數進步每十字者,得再報請嘉獎一次,依此類推。 前二項之敘獎額度,每年不得逾二次嘉獎。 本條敘獎事宜於每年七月以最近三個月中文聽打檢定之成績最高者為準,統一按時申報,用資獎勵,逾期者遞延申報。無正當原因缺考者,不得列入該次敘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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