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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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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加快書記官電腦記錄速度,鼓勵書記官勤於練習,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下列獎勵標準: (一)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壹拾字,嘉獎一次。 (二)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貳拾字,嘉獎二次。 曾以前項標準報請敘獎之書記官,其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字數進步每十字者,得再報請嘉獎一次,依此類推。 前二項之敘獎額度,每年不得逾二次嘉獎。 本條敘獎事宜於每年七月以最近三個月中文聽打檢定之成績最高者為準,統一按時申報,用資獎勵,逾期者遞延申報。無正當原因缺考者,不得列入該次敘獎名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3條所規定,為了增加書記官的電腦記錄速度,鼓勵書記官勤於練習,條文中有關書記官參加中文聽打檢定的獎勵標準如下: 1. 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到110字的中文聽打檢定,可獲得一次嘉獎。 2. 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到120字的中文聽打檢定,可獲得兩次嘉獎。 此外,曾以以上標準報請敘獎的書記官,每當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字數進步每10字,可再報請一次嘉獎,依此類推。每年最多可獲得兩次嘉獎。 敘獎事宜於每年七月以最近三個月的中文聽打檢定成績為依據,統一按時申報,用資獎勵,逾期者需延後申報。若沒有正當原因缺考者,將無法列入該次敘獎名單。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書記官積極提高中文聽打的速度和能力,以提高法庭筆錄的電腦記錄效率。 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政策研究所網站上的《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3條獎勵辦法》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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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條規定:「三、為加快書記官電腦記錄速度,鼓勵書記官勤於練習,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下列獎勵標準: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